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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鲁科字〔20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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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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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等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是指依托具有创新活力的产业功能区,联合具有高水平学科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产业+学科”模式进行建设,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和创新人才培养,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开放式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

——主体开放。大学科技园要坚持共建共享共促,所依托建设主体包括政府、高校、企业等。

——模式开放。大学科技园要坚持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探索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建设和运营模式,构建开放的创新产业生态。

——合作开放。大学科技园要坚持合作开放,聚焦区域特色产业,与省内外多所高校开展实质性合作。

——平台开放。大学科技园要聚焦区域特色产业链条搭建开放的创新平台,集聚并激发各类创新要素活力。

第三条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型企业、培养创新人才、促进融通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等功能。

(一)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和平台,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创新发展。

(二)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高校等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三)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四)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区域建设。

(五)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等创新要素融通发展。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具体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建设山东省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建设主体创新资源丰富,具有较强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能够为大学科技园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所在市政府将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建有推进大学科技园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在项目、资金、平台等方面出台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三)运营主体有独立法人资格,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建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组成的服务团队。

(四)聚焦区域特色产业,与3家以上高校、院所开展实质性合作,围绕园区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且合作高校、院所与特色产业匹配学科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引领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五)具有“核心功能区+辐射带动区”的空间布局。其中“核心功能区”原则上总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可支配给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应不低于60%,且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六)建有与产业相关度高的中试基地或工程化创新平台,能为高校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支撑;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训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七)建有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较强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能为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创业实训、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资产评估、法律、财务和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

(八)园内有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九)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十)园内在孵企业要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合作高校、院所有实质性联系。

第六条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孵企业从事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大学科技园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二)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适时组织开展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山东省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山东省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第九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大学科技园进行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予以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进行动态化管理。

(一)山东省大学科技园运营单位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通过山东科技云平台标准化绩效评价模块及时填报绩效情况。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填报的年度绩效评价数据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省科技厅依据标准化绩效评价体系,对照山东省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建设方案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等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按照“产业+学科”模式建设的山东省大学科技园最高1000万元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资金使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山东省大学科技园,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资格。

第十二条 因自身管理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山东省大学科技园,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取消省级资格。

第十三条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教育局报告。市科技局、教育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备案;不符合本办法的,提出取消省级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山东省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把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山东省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在条件建设、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科技合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山东省大学科技园内龙头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积极创建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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