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学校对外合作办学行为,培养更多社会需要的人才,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山东理工大学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山东理工大学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对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对外合作办学质量。学校对对外合作办学实行归口管理,研究生层次的对外合作办学由研究生处负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的对外合作办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面向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短期培训、辅导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其余的各类对外合作办学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与校外学位合作办学,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经法律事务室审查备案。
《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不得与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组织合作办学,不得将对外合作办学承包给个人或其它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和学校名义办学,严禁校外人员在校内组织招生和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