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决定组织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将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依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于网上公布。具体工作如下:
一、制订范围
(一)我校所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二)暂无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授权点;(三)各类(领域)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总体要求
(一)学位授予标准应突出办学特色,指标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学位授予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学科《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2014年)(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2015年)(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二)区分培养层次(博士、硕士),与本学科专业办学定位相一致,注重人才培养目标实现,引导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促进学科特色建设。
(三)标准制订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本学科领域专家、教授的意见。各单位应组织由本学科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论证专家组进行论证,形成符合上述制订原则的学位授予标准。专家论证组应由5-7人组成。
三、内容组成
学术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内容、行文格式可参考《基本要求》;二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要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突出本专业的特色和要求,行文格式可参考《基本要求》;硕士专业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内容、行文格式可参考《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查阅国家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请登录“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网址http://zlxxpt.chinadegrees.cn/index/enterIndex.html)→质量保障→质量标准→国家学位基本要求。账号密码已分配各培养单位。
四、工作程序
按照“起草标准——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学院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五、其他说明
制定科学的学位授予标准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学位点发展、学科评估以及人才培养工作,对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学习《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本学科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招生培养的,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按二级学科招生培养的,学位授予标准按二级学科制定)以及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予标准(工程硕士和农业硕士需要按领域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由领域所在学院分别负责编制)。
各学院于2016年6月17日前将纸质版1份(签字盖章)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
联系人:杨文联系电话:2781868。
研究生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