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我校自2019年12月起在淄博市属地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伤认定工作,均按照淄博市工伤认定流程操作。为依法依规办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利益,就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发起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学校需在48小时内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学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报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按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1.24小时内由所在学院、部门报告社会保障科。
2.所在学院、部门与人力资源处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对职工受伤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初审。
3.初审认定后,社会保障科联系受伤害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妥善留存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并须有两名及以上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目击证词。
2.因未向学校及时报告,导致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其工伤认定前发生的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承担。
3.工伤治疗应在淄博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如需在非协议医院治疗、转出淄博市治疗以及异地居住治疗,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换治疗机构,并在后期申领工伤待遇。未经批准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的,社保经办机构不承担相应费用。
社会保障科联系电话:2787736。
人力资源处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