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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责任编辑 : 杨丽
作者 :
来源 : 人力资源处
发布时间 :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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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部门:

  我校自2019年12月起在淄博市属地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伤认定工作,均按照淄博市工伤认定流程操作。为依法依规办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利益,就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发起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学校需在48小时内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学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报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按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1.24小时内由所在学院、部门报告社会保障科。

  2.所在学院、部门与人力资源处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对职工受伤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初审。

  3.初审认定后,社会保障科联系受伤害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妥善留存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并须有两名及以上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目击证词。

  2.因未向学校及时报告,导致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其工伤认定前发生的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承担。

  3.工伤治疗应在淄博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如需在非协议医院治疗、转出淄博市治疗以及异地居住治疗,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换治疗机构,并在后期申领工伤待遇。未经批准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的,社保经办机构不承担相应费用。

  社会保障科联系电话:2787736。

人力资源处

2021年4月21日

编辑:责任编辑 :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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