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近日,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下发了鲁财税〔2011〕99号文,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成为全省53家资格单位之一。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为落实免税法规,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公益事业,规范社会捐赠而出台的一项行政审核资格。国家从2007年起,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的相关规定。据悉,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11年5月17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审核批复,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我校按照法定程序,上报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文件并通过审核,到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取了山东省公益事业定向捐赠专用收据。至此,我校建立了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统一、开放、合法的平台,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这一平台,可以让向我校捐赠的企业法人、自然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搭建一个良好的桥梁,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