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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校园公共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
作者 : 宋立平  
来源 : 宣传部  
发布时间 : 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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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为进一步营造清新的校园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精神,近日,学校发出校园禁烟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规定,校园公共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不设置吸烟室。校园管理部门要在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识和禁烟监督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吸烟区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
  通知要求,学校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要发挥烟雾报警器、视频监控设备等装置作用,加强对吸烟者的监督,防止有人在相对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内吸烟。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
  通过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师生员工开展禁烟教育。利用网络、校报、宣传栏、展板、广播等形式进行吸烟有害宣传,普及基本医学知识,讲透吸烟的危害性,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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