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9月26日,学校印发通知,正式实施《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对聘任条件、工作职责、聘任程序、聘任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聘任条件,《办法》规定,受聘教授须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客座教授一般为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专家学者;兼职教授一般为高水平大学、重要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关于工作职责,《办法》规定,受聘教授要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协助指导和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成才;讲授本领域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承担一定教学指导任务;积极向海内外介绍、宣传学校,争取援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关于聘任程序,《办法》规定了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审核确定、颁发聘书4个环节。
关于聘任管理,《办法》规定,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兼职教授不做聘期要求;受聘教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其聘任应纳入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受聘教授署名为山东理工大学的优秀科研成果,可按学校相关办法奖励;受聘教授如有违法违纪、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相关学院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处,学校终止聘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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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