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的学术治理制度建设是诊断、优化学术治理机制,也是实现学术治理制度优势转化为效能优势的重要路径。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现代大学的核心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章程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保障,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度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制度。2014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颁布直接推动了高校学术治理制度化的进程。2017年起“双一流”建设高校陆续修订大学章程,高校同步启动了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工作。2020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强调“提高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质量”“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高校学术治理制度建设有效性指合法、规范且有效地设计并制定约束、制衡学术治理主体行为的程度和水平,制度建设有效性决定了制度实施、制度评估、制度创新成效。学术治理制度建设有效性本质是一种价值判断、价值确认与利益偏好,调控大学学术治理的方向、原则、结构、内容、运转机制。从有效学术治理制度建设到学术治理制度有效实施,学术治理善治是实现学术治理制度建设有效性的价值起点,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缺位与错位将直接制约学术治理的有效性与质量。
高校学术委员会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确保学术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化、法治化,不至于流于形式。在“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下,“双一流”建设高校陆续制定并修订了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治理制度建设步入了完善阶段。然而,高校学术治理制度建设低效的问题仍旧存在:学术委员章程文本缺乏合理有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难以正当行使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运行程序和规则不健全,随意性、不可预见性强。如何才能建设有效、稳定的制度成为探究学术治理问题的研究前导。为此,本研究聚焦“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革新的实践,全样本追踪并对比14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历时性修订进展。通过质性分析软件Nvivo12编码分析“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文本,诊断其制度建设有效性及其实践困境,为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制度建设提供智慧参考,并推动学术治理的制度优势转换为学术治理效能。
一、研究设计
(一)数据收集整理
研究对象为14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文本。为了提升数据的可靠性、可得性、时效性与准确性,以“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指引,逐一爬梳“双一流”建设高校官网学术委员会设置及其章程发布情况①。经过两个阶段的检索、整理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数据后发现②:2014年为关键时间节点,在两次检索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分别有89所、有110所高校于2014年之后制定并发布了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共获得121份“双一流”建设章程文本。各高校章程制定、公布进度与教育部《规程》保持同步。自2014年起45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绝大多数高校尚未修订、更新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治理制度建设进程滞后。
(二)文本数据分析
其一,学术治理组织设置方面,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仅3所高校专门设立学术委员会;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10所高校单设了学术委员会。而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多“挂靠”“内设”于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科研处、党办、校办等职能机构,学术治理组织的依附性较强、组织独立性不足。其中,54所高校将学术委员会置于负责科研行政管理的科研(技)处(部),38所高校将学术委员会置于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20所高校并未公布学术委员会的隶属组织设置。其二,学术治理组织规模方面,在公开学术委员会规模信息的104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有95所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平均规模为36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平均规模39人,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平均规模35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规模整体大于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副主任委员平均为5人,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副主任委员平均为3人。
(三)文本数据编码
研究以检索时间为节点,将追踪得到的121个“双一流”建设章程文本进行三阶段编码分析:自由编码阶段得到1000个自由节点;主轴编码阶段,通过拆分、整合、合并语义相近节点,得到“表决程序”“委员条件”“例会制度”等814个主轴节点;选择性编码阶段,经过高度提炼、总结、整合主轴编码,保留参考点大于10的节点,最终得到涵盖“成员结构”“权责约束”“运行机制”“异议救济”四个一级概念类属的455个节点。
二、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价值张力
人类群体形成的社会结构存在双重现实:一方面为规范体系,体现为应该是什么;另一方面为已经存在的秩序,体现为实际是什么。学术治理制度建设内嵌合法性与工具理性的双重价值,前者反映崇尚学术自主、学术民主与学术创新价值,后者揭示公共行政驱动学术治理制度建设,以工具理性导向的效率价值为主导。学术自主价值与工具理性、行政科层理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决定学术治理合法性与工具理性的耦合程度及制度实践有效性(如图1)。
(一)学术治理制度的自主规范
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前者强调法律规章符合公开、清晰、可行、稳定等形式要求,突出依法而治,后者突出民主基础上的内在认同。强自主、弱理性的学术治理实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公共政策调控与大学学术治理自主之间,高校依据发展实践自主而富有特色地制定与实施刚性学术治理制度。大学天然具有学术自主决策的权力,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载体的学术治理组织的主导价值在于更好地保障与维护学术自由、学术自主。二是大学追求学术自主的文化理念,维护学术共同体认同和接受的学术标准与要求,追求学术真理、学术卓越,创新学术知识。大学学术管理以学术自由原则为准,若学术事务存在分歧须充分自由讨论以达成共识,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深专业学术权威的不同学科的多元行动主体组成。不同专业学科合乎公认的“合理分歧范围”奠定了学术自由探究、自由学习、自由阐释的基础和条件,并注重寻求学术共识的内在逻辑和规范,规约多元主体遵照共同认可和接受的学术评判标准、要求与规定,实现学术履责与自我规训。
(二)学术治理制度的工具理性
因国内大学的学术底蕴不足,自身很难自觉突破因制度与文化缺陷而产生的权力异化格局,需要借助政府等外力来改变和矫正。学术治理制度受工具理性的价值影响,呈现强理性、弱自主的状态。一则,公共行政部门建构了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整个“蓝本”或雏形,形成“自上而下”的公共行政价值同构。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下依照既定权威实现层层扩散,外化于学术治理实践的“自上而下”的行政价值同构奠定了科层主导下的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工具理性基调。二则,大学学术治理制度供给有效性不足,以致学术委员会异化为行政决策的“背书”或“替罪羊”。在行政主导之下“五唯”指标及衍生出的异化评价体系,使大学学术评价产生严重异化与扭曲,学术委员会难以对被评价对象形成客观、准确的实质性判断。三则,校行政职能部门以行政权威左右乃至调控学术委员会的判断标准、评价准则与决策程序。依照校行政职能部门设定的学术标准符合行政意志与要求,以致行政效率、理性价值传递至学术治理议事与决策过程。
(三)学术治理制度的双重价值
过度导向组织自主和过度导向效率实际上并不能带来学术治理的真正有效性。强自主、弱理性(Z2)产生有组织的无序实践而强理性、弱自主(Z1)则会诱发科层主导的同构,两者都是学术治理低效的表征,实现强自主与强理性的均衡成为调和学术治理内在矛盾的价值导向。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建设内嵌于合法性与工具理性的双重价值冲突中。要实现大学治理善治目标,应强化大学治理的参与性、透明性、开放性等,提高大学治理效率和效益。在适合逻辑与实然效率逻辑之间,如何平衡合法性与工具理性的价值张力成为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核心。一方面,保障学术民主、学术创新、学术协商的价值理性。高校学术委员会主体平等参与,围绕学术质量与学术水平等开展实质性的专业学术评价与学术判断,维护学术议事与决策的惯性与适合性逻辑。另一方面,学术委员会制度存在“先天性”孱弱的短板。既有学术治理制度以工具理性价值为主导,功利逻辑传递着效率理念。行政科层追求效率主导并驱动了学术治理的审议、决策、评估、咨询过程,难以真实反映学术治理的复杂图景。如何强化对学术委员会的合法性认同成为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相应制度建设的价值导向、作用机制与耦合程度的差异决定了制度建设的进程与成效。
三、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实践现状
大学学术治理合法性与工具理性的内在价值张力驱动了学术治理制度建设实践。研究聚焦“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政策图景,从学术治理组织成员结构、权责约束、运行机制、异议监督四维度评估其制度建设的有效性。
(一)成员结构
“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结构主要包括席位结构、委员遴选、委员进出情况三个维度。首先,同《规程》对学术治理组织的成员结构规定一致,超过半数的高校学术治理组织的成员规模为奇数且总人数不低于15人。半数以上高校明确规定了学术委员会中具有党政职务的委员人数上限与无党政职务的教授人数下限,并且要求委员名额分配与各学科专业匹配,允许青年教师参与,保障学术委员会席位构成的公正。半数以上的高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不足半数的高校设副主任委员且规模在1—8人之间。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多样化,委员产生方式包括选举、特邀、直聘、职务、当然委员,分别有62.14%、47.86%、28.57%、19.29%、16.43%的“双一流”建设高校规定了上述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个别高校提出委员应包含学生委员并对学生委员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人员规模等做出简单规定。其次,高校学术委员的遴选程序主要为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民主选举后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或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或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或在全体委员会选举基础上,选举结果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或讨论通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批准,由校长聘任,委员的实际任免决策权不在学术委员会而是由党政决策部门或校长决定。最后,高校学术委员会聘任委员主要考虑高级职称、学术造诣、履行职责、公道正派、身体素质等因素,委员退出途径分为职务调整、违法违规、个人因素三种情形。绝大部分的高校规定委员可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超过半数以上高校委员任期为4年。
(二)权责约束
“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权责约束主要包括职权范围、学术审议、学术咨询、学术评定四个方面。通过对文本的分析发现(见表1),其一,绝大多数高校均明确学术治理的上位法律法规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以保证高校学术治理制度的形式合法性。绝大部分高校明确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评定权、审议权和咨询权,但并没有明确其对学术事务的独立决定权。其二,多数高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术事务,包括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合作、科学研究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人选、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等。其三,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咨询与建议权责,体现在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在高校战略规划、对外合作、预算决算等方面更多拥有咨询与建议权而无实质性决策权。其四,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定权责集中在学术奖项推荐、学术人才推荐、学术项目评定,学术奖项评定与推荐由被评价对象的学术水平、学术质量认定。
(三)运行机制
“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主要涵盖例会制度与议题提出、会议召开与会议主持、会议表决与会议旁听三大类。通过对文本的分析发现(见表2),其一,少数高校明确学术治理的运行机制,绝大多数并没有明确学术治理组织运行程序。绝大多数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半数以上规定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举行2次全体会议,一些学术委员会规定每年召开4次全体会议或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例会频率为1—4次/学年。其二,不同类别高校学术治理组织的年度平均会议召开频次存在差异,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召开频次为0.72次/年,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频次为0.65次/年。超过半数的高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分为三种:主任提议、超过三分之一委员同意、由校长提议召开。绝大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其三,绝大多数高校规定学术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听取绝大多数委员的意见与看法,保留小部分委员的建议或异议。议事表决方式分为无记名投票和实名投票,部分高校允许在紧急事项表决时使用通讯投票,绝大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规定重大待议事项需有2/3以上全体委员参加并经2/3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一些高校学术委员会在议事与表决过程中设立旁听制度,旁听人员不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仅具有知情权与形式监督权。
(四)异议监督
“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异议监督包括异议处理与复议程序、结果公示与文档备案、学术不端与学术纠纷。通过对文本的分析发现(见表3),其一,高校学术治理的异议包括对学术委员会内部议事、讨论与决定的异议和在执行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权责过程中提出的不同意见。既有对学术委员会民主议事决策机制的维护,也有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尽管一些高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异议期”,却并未明确异议处理的一般流程、异议受理部门、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与传达、异议处理再申诉等机制。其二,大多数高校确立学术委员会“公示制度”,依照公开范围与内容将公示制度分为两类:一是对学术委员会决定结果无限制性条件公示,二是对学术委员会决定结果选择性公示。但更多在文本上确定“公示制度”的程序合法性,停留于告知与结果公示的环节,最为根本的公示期限、公示形式、公示条件、公示主体等核心要素缺位,难以追踪并监督学术议事与决策过程。其三,约1/3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制度要求接受学术事务举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等,主要措施包括成立专家组调查取证、依法撤销违规人员相应学术待遇。然而,绝大多数高校学术治理制度多为原则性的引导与约束,缺乏对应对学术不端和学术纠纷事件的制度参照。学术不端、学术纠纷调查启动条件、实施程序、行为界定、结果公布与复议等可操作性、实践性的制度处于“缺位”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的规制与震慑。学术委员会拥有调查取证、认定裁决的权力却并无对当事人的最终处罚权力,相应权力转移至校党政职能部门,在预防和规制学术不端、学术纠纷过程中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惩戒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四、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问题诊断
大学善治的难点关键在于治理制度的缺陷,而治理制度的优劣制约着治理能力。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建设需要平衡合法性和工具理性的双重价值。为此,接下来从组织结构、权责约束、运行机制、异议监督四个维度诊断我国“双一流”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有效性。
(一)委员结构多形式化且运转效率低下
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实践的有效性需要回归到参与治理活动的行动者个体,有什么样的委员就有什么样的学术治理成效,规制参与学术治理行动者个体直接关系学术治理组织成员结构的质量。成员结构是参与学术治理的基本“准入”规定,是影响学术决策、议事、评价、咨询权责实现的内在因素。成员结构设计作为参与学术治理的重要前提,奠定了学术治理组织的运行基础,学术治理组织成员结构主要包括如何组成、如何遴选以及怎样进入与退出三大基本问题。一方面,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与强制扩散的压力下,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组织的成员结构实际上做到了形式基本有效,对成员结构做出程序性规定。然而,“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制度对组织成员结构的规定存在“参差不齐”的形式化、粗略化、抽象化问题,委员遴选程序不完善,制度实践可行性与操作性弱;尚未对学术委员会席位结构、席位划分依据、学生委员占比、主任委员产生途径、党政管理者遴选等做出具体安排。另一方面,“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组织的成员结构运转效率低下。既有对成员结构的规定多为静态、泛化的原则性或条件性概括,并未对委员席位结构划分标准依据、委员遴选程序、委员入选与退出程序做出规定,难以及时有效地遏制或清退不尽责、不认真以及违法违规的委员。学术治理组织成员结构缺少程序性制度保障而难以实现制度运转的有效性,以致章程认可度差且流于形式,学术委员会形同虚设。
(二)权责结构多数虚化且内容界定模糊
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制度化的正式安排,学术治理的良法保障并促进善治,好的学术治理制度能够为学术权责的有效践行奠定法治基础。只有通过学术治理制度确立学术委员会的自主与独立,确认学术不是工具,学术委员会才不会是浮萍,学术治理制度才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大学学术治理的权责结构以正式法律、规章以及组织内部的章程、意见与实施条例等规制性制度安排,保障学术治理组织及其利益相关者个体的法定权益。学术治理的权责结构本质上是学术治理权责完善程度的直接体现,离开正式制度保障的学术治理权责只能被虚化。“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权责结构虚化与内容界定模糊表现在:其一,学术治理权责结构的制度约束缺位,制度供给程序不完善。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笼统地规定学术治理组织的权责主体和罗列权责实现的情形,并未对学术治理组织权责的实践程序做出明确安排,学术权责缺少具体可行的制度保障。其二,学术治理组织权责内容界定模糊。既有学术治理权责制度规制多参照《规程》对高校学术治理组织决策、审议、评价与咨询权责的规定,简单罗列划定学术权责的大致内容与范畴,忽视了高校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政治权力的真实作用关系。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抽象规定了学术治理组织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权责定位,学术权力仍然处于“依附”状态,缺乏应有“独立性”,没能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学术治理机制稳定性弱且实践性差
依据章程细化、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制度规约机制不仅要重视制度内容和实体规则,还要注重制度程序和程序规则。大学学术治理运行机制是在学术治理互动、建构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实践规则,动态性与实践性是其内在属性。以学术主导的学术治理组织成员结构及其权责约束实际上决定了学术治理组织的运行机制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科层组织的运行机制,学术议事与决策是为了最大可能的培育优质人才、促进学术创新和提升学术质量而不是单纯追求组织绩效。然而,一方面,学术治理的运行机制并不完善,学术治理运行的形式有效性不足。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的周期性会议制度、会议议题提出主体与提出程序、会议召开条件与程序、会议缺席请假制度、相关利益主体列席旁听等机制缺位,学术治理制度供给不足使学术委员会成为“可有可无”的组织。另一方面,学术治理运行机制内在逻辑与学术权责实现路径并不清晰。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将“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与学术民主商议两种决策方式等同,没有充分体现学术治理民主、求真、自由的价值;也没有明确规定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事项对应的议事与表决机制,而是笼统地以重要事项、一般事项规定不同事项表决的通过条件。以“匿名投票”为主要表决方式且列席旁听过程并不面向全校师生公开,学术治理议事的事中控制机制严重缺位,并不能保证学术权力行使的公正、透明。
(四)偏于事后监督控制且惩戒程序不清
学术治理的异议监督分为学术异议权责保障和学术权责监督两部分。前者突出以学术治理制度维护议事与决策过程中的不同学术意见、看法与决定,保障实质性学术民主;后者侧重对学术议事与决定结果公开公示、异议处理以及对学术不端与学术纠纷的有效应对。《规程》尚未规定监督制约机制和违规用权的法律与专业责任,学术权力违规难以追责。“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异议监督机制的形式、内容与运行有效性不足,既不能为维护与保障学术异议的权益提供制度支持,也不能威慑、惩戒学术治理中“滥权”“学阀”“学霸”“一言堂”现象或学术不端问题。首先,学术治理的异议与监督机制注重事后控制,事前与事中的学术议事监督机制缺位。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并没有引入明确的事前与事中监督机制,学术治理组织活动在委员选任、权责规制、议事决策、结果公示、文档备案等过程缺失基本的制度供给与规制约束,以致学术重心偏上、缺乏有效监督。多数教授具有行政职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杂糅,学术民主更多是“形式民主”与“程序正义”。其次,学术治理制度难以有效回应学术治理异议,异议监督机制滞后于实践需求。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仅仅通过事后公开“异议期与异议处理条例”来反馈异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异议反馈的基本内容与程序。事后异议处理机制更像是一种象征性的“补救”机制却无事前预防制度,并不能在实际公示过程中有效应对异议处理,难以实现异议调查与惩戒的职能。最后,学术治理的事后监督惩戒机制缺少明确具体的结果公示、文档备案的程序与制度保障,难以发挥学术治理的监督与惩戒作用。多数“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术治理组织网站的“僵尸”公示制度,表明高校尚未实现学术治理议事与决定结果公示、备案制度建设的专业化与法治化。“双一流”建设高校参照《规程》制定的学术治理制度在结构上并不完整,既没有规定相关主体违反《规程》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纠纷解决的具体机制。
五、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有效路径
实质法治主张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建立在良法基础上的善治才能达成法治,应提升规章制度立法质量为治校办学立良善之法。大学学术治理的良法突出具体、完善、可行制度的有效供给,善治强调学术治理的良法能够有效规制学术治理行为并且培育学术治理的价值规范。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有效路径置于回应外部工具理性与维护大学内部学术价值理性的双重动力下,彼此价值的博弈趋向决定了大学学术治理的制度建设方向,学术治理改革因而显现出活力与创新性。为此,应注重学术治理制度供给有效与制度实践有效统一:既要有学术治理的良法,还要有学术治理的善治,更要有学术治理制度的扩散。
(一)良法:提升学术治理制度供给有效性
尽管良法并不一定带来善治,但是良法的缺位必然不可能有善治。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相应制度设计也是为了限制与规约恣意、专断和裁量,大学学术治理法治的本质是通过合法、具体、可行的规则和程序限制大学管理中的恣意妄为,以程序规范实现学术维权与学术控权的目标。有效的大学学术治理制度供给是保障学术治理实践活动的根本力量,学术治理制度供给的质量直接制约着学术治理的实践有效性。需要建设高质量学术治理制度,筑牢学术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并逐步实现依法推动学术治理“立法”进程。一方面,在优化大学学术治理法治体系的基础上,优化大学学术治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是指法律采用的结构安排及外在表现形式,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有利于确定法律制定的任务和目标。应打通学术治理法律法规同组织制度的有效衔接通道,破除学术治理制度体系的“碎片化”“部门化”。从“自上而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到教育部《规程》,应确保学术治理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统一性与连贯性,以成体系的法律法规保障学术治理立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消除上位法律与下位部门规章之间的潜在冲突。另一方面,完善大学内部学术治理制度供给的质量与有效性。高校学术自主权的有效维护与保障不仅取决于外部法律法规,更取决于大学内部学术治理制度的有效供给质量:完善、具体、可行的学术治理制度并实现形式有效与程序有效统一。通过周期性的制度审查,强化大学学术治理制度的形式有效性,依法补齐对学术治理成员结构、权责规约、运行机制与异议监督、更新修订的制度设计,确保学术治理制度的规范性、完备性与可行性,实现学术治理运行与决策机制的常态化与有序化。
(二)善治:强化学术治理制度的实践效能
由大学学术治理的良法走向善治需要经受实践检验,将大学学术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效能优势关键需要善治的中介“润滑”作用。没有善治的学术治理制度只能含于嘴上、写在纸上和挂在墙上,相应学术治理组织更多止步于“传声筒”“橡皮章”的象征性功能。首先,坚持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学术民主、学术求真、学术创新的治理价值规范,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动态优化学术委员会结构,相对于以静态的资格、条例等规制性制度遴选委员,更为重要的是强化学术治理的激励和动态进退考核机制。畅通学术治理的参与和惩戒机制,打破学术治理过程中“混日子”“只进不出”“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惯性或陋习。强化学术治理组织在自愿参与基础上的组织化水平,涵育着学术治理多元利益主体的职责意识与德性规范,将学术治理强制性规制与柔性价值内化为有效治理行动。其次,细化大学学术治理组织的权责实现机制,保障学术治理权责正常、有效实现。细化大学学术治理权责范围,以具体的判例逐一明确规定主要情形下的权责作用空间与实现机制。再次,构建学术治理议事与决策运行的常态化机制。完善从议题提出到会议召开再到会议表决、会议旁听的成体系运转机制,以周期性例会制度带动学术治理议事与决策过程,实现学术治理程序化。依照学术治理组织“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权责对应的事项,完善重大、重点、一般学术事项议题提出的议事与决策机制,在重大与重点学术事项决策过程中坚持引入实名表决机制,使参与学术治理的个体敢于决策也要为决策负责。最后,引入并优化学术治理的师生旁听机制。在确定议题时间、地点、待议事项时,及时通过学术委员会的官网或应用程序简报或公告形式向全校师生发布,在承诺保密的前提下师生通过报名注册申请列席学术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过程,并以制度规定师生列席学术治理的具体权责、参与程度以及参与形式。
(三)扩散:激活学术治理制度的学习机制
公共政策与制度的扩散遵循强制、学习、合法性三大基本作用机制。扩散机制是政策动力学关注的重点领域,政策扩散本质是有效的政策设计、实施与监督反馈机制在组织之间的传递、借鉴、内化的学习过程。大学学术治理的学习机制本质是被动接受的强制性规定与主动学习的扩散机制融会贯通为治理组织和行动者主体最为稳定的价值与行为倾向,使学术治理参与者能够自觉、自愿维护学术治理制度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学术治理的善治经验并不会自行复制与辐射扩散,学术治理的善治经验需要通过“由点及面”的扩散机制学习与内化。应主动构建学术治理制度的学习机制,升华与扩散大学学术治理制度的建设经验。首先,强化大学学术治理的规制机制。大学学术治理制度作为规约学术治理行为的核心工具,具有弱化“熟人社会”人情文化、圈子文化、招呼文化的作用,实现学术决策程序的客观、公正。在学术议事与表决过程中引入事中控制机制,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发挥内部监督的角色。通过长期追踪、统计参与学术决策投票委员长期以来的整体投票偏好与倾向,以统计分析其正态分布情况,判别委员偏态的决策投票行为,识别不稳定、不负责、不科学、无能力的参与治理行为,并结合委员遴选与增补办法及时清退与增选委员。其次,强化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学习机制,主动吸纳与转换学术治理经验,更好地维护学术治理制度的合法性,强化学术治理多元利益主体对治理制度的认同。由此,为了规避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经验的异化漂移,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高校应在契合其学术治理实践需要与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学习借鉴同水平、同性质高校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可行经验。最后,构建大学学术治理制度建设的长效内化机制。灵活运用“自下而上”的意义建构与价值传递机制,强化大学基层教学组织中教师、学生参与学术治理的积极性,以多轮、多主体的平等、自由协商过程调适学术治理规章制度及其内在价值导向,构建稳定、长效的学术治理扩散机制。
注释
①针对部分高校两地办学的情况,如中国矿业大学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在收集、编码相关章程时,分开收集、整理、编码。
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检索收集均经过3个主要过程:首先,初步形成文本数据库;其次,重点逐一检索、核查第一阶段章程文本显示缺失的高校;最后,专人负责逐一核查所有章程文本更新情况,排除有公布通知无章程文本的高校。两次收集分别以 excel存储101个、121个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
(2023年第21卷第1期 余利川,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国家公派挪威奥斯陆大学访问学者,从事大学治理研究;刘怡,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