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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视域下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内部创业治理模式研究
作者:陈娴 来源:高教学刊 发布时间:2025-05-14 阅读次数:

人们对大学治理模式的认识在不断发展和深化,并不存在一种万能的、完美的、没有争议的大学治理模式,只能通过强调治理结构、治理过程和治理文化各方面的整体优化发展,以求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比较持续稳定的范式。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机制,注重发挥对国家和区域创新中心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由此,在产教融合视域下,大学治理模式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为更好地发挥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迫切需要构建全新的创业治理模式。大学治理模式是大学内外各个层面控制大学资源配置的一系列的政策、程序和决策单位,是静态制度安排、动态过程及文化保障间共同作用结果下经过长期形成的比较稳定的范式,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治理过程、治理文化三个因素。由此,本文基于这三个因素来构建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内部创业治理模式。

一、内部创业治理模式

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内部创业治理模式是内部创业治理结构、内部创业治理过程和内部创业治理文化交织互动的过程,其目标在于为大学创业职能的发挥提供全面有效的内部支持。

(一)内部创业治理结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与创业机构间的有效协调

大学内部创业治理结构涉及大学的各个内部利益相关者在共同参与大学各项决策过程中的权力配置,主要包含着行政权力主导的决策机构、学术权力主导的学术机构以及为实现创业职能而设立的创业机构,它们共同组成了大学内部创业治理的结构体系。合理的内部权力分配是大学内部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大学内部各种力量的制衡与协调,从而实现大学的稳定运行与持续发展。

大学的学术权力为教师、科研人员、学生等学术工作者所拥有,根植于知识与能力,组成学术机构;行政权力为行政管理人员所拥有,根植于国家法律政策及人事任命,代表成员有政府代表、校长等行政人员等,组成决策机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宏观管理,如具体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如南昌大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术机构负责管理、运行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它受决策机构制约管理,但同时持有向决策机构进行建议、监督的权力。如南昌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仲裁等职权。二者具有根本不同,即权力主体的差异,但同时也存在着模糊边界,即部分成员保持着行政管理者与学术研究人员两种角色的统一,这使得大学内部创业治理权力的划分具有复杂性、交叉性。

为了进一步深化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需要有相关的平台、制度、人员等支持,而设立专门的创业机构就是为了更好地整合所有相关资源以促进产教融合的进一步实现。南昌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在南昌大学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实施“12345”,即围绕一个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力求两个对接(创新链、产业链的精准对接),聚焦三项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打通四个环节(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运用),推进五个深化(制度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特色化、内容拓展化、成效显著化),对于提升学校整体创新创业水平、推动创新创业实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创业教育机构的设置也是深化推进产教融合工作的一大重要举措。2016年,南昌大学设立创新创业学院,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注重红色文化涵育和“双创”竞赛牵引,强化创业创新教育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在实践活动方面,创新创业学院积极组织、承办相关国家级、省级、校级比赛,形成了多层次、全覆盖的创新创业竞赛体系,有利于充分挖掘学生创新潜能、弘扬“双创”风气。在承办的2020年江西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南昌大学获得单项冠军奖、最佳创意奖、高教赛道先进集体奖等数十项荣誉。创新创业学院的创立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背景下的顺势之举,对于提高南昌大学整体创新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最具基础性与教育意义的创业组织机构。

(二)内部创业治理过程: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与创业权力间的三重制衡

大学内部创业治理过程指的是内部利益相关者间决策制订和博弈的动态过程,并总是受到人的因素、文化的因素、人际关系的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具有复杂性、不稳定性、不可控性,但其最终目标是使不同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得以有效实现,提升决策水平、提高治理效率。简而言之,内部创业治理过程是内部利益相关者分割权力、维持平衡的过程,体现着行政机构、学术机构以及创业机构间的权力分配以及三者的博弈制衡。

其一,第一重制衡。即表现为决策机构即理事会与以校长为首的高级行政人员之间的权力制约。在“学术法人—理事会”这一制度框架下,大学内所有的法定权威来自决策机构即理事会。然后,通过理事会章程、大学章程,理事会的许多权力被委托给以校长为首的高级行政人员。正是出于这一委托关系,一方面,理事会并不会过度干涉校长在大学具体运营过程中的权力。詹姆斯·弗里德曼指出,“尽管理事会有天然的合法权威去确定双方的权限,但如果理事会侵犯了校长的管理特权,将可能会遇到大麻烦。理事会应该将校长的脚置于火焰之上,使之时时警觉却又不会受伤害”。但另一方面,校长要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对校长有监督权、任免权,确保校长权力不会盲目独大,形成有效制衡。

其二,第二重制衡。即表现为以校长为首的高级行政人员与学术机构间即行政权力与以教授为核心的学术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在大学内部,二者的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往往处于一种紧张态势之中。同时,随着管理的专业化程度日益加深,行政人员队伍的壮大和各种专业的行政管理机构数量的持续增加,加上二者在价值取向上的本质区别,在大学里时常出现行政人员过分干涉学术事务的现象。而学术机构作为教授的学术权力发挥的重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教师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削减行政权力的干扰并获得法律保障以发挥其在学术决策上的重要作用。同时,校长往往是学术机构的当然成员,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间起着重要的维持平衡的作用。

其三,第三重制衡。即表现为以学术机构与创业机构间的权力分配即学术权力与创业权力间的相互制约。自研究型大学产生以来,学术研究便成为大学一直以来的不变使命,是大学生存的根本所在,由此,大学一直存在于“象牙塔”中。而在产教融合的背景下,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学术机构与创业机构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学术研究是实现知识企业化、科研成果商业化的前提;而创业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既为学术研究提供了研究资金,也进一步促进了新的学术研究的开展。然而,对学术研究者而言,其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如何均衡学术研究和创业活动的时间和精力便成了一个难题。同时,学术研究和创业活动间还存在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孰轻孰重的问题。

由此,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内部就形成了决策机构、学术机构、创业机构间的分权制衡治理结构。总之,从宏观层面看,《南昌大学章程》中规定南昌大学推行教授治校,通过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肯定了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创业治理中的一席之地;同时还提出南昌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领导核心,对学校发展掌握决定权,肯定了行政权力在大学创业治理中的绝对权力。从微观层面看,作为创业治理最小组织机构的创业机构(除相关研究平台外)的管理权大都属于行政人员,职位多由行政人员兼任,并最终统摄于学校行政核心领导;而研究平台大多有着自己的学术研究带头人,但科研人员职能决定学术相关事务,例如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学术以外的其他事项则由行政权力负责,受行政权力制约。

此外,现代大学制度是以促进大学社会化、维持大学组织发展提升为目的的结构功能规则体系,对于一流大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发挥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相关创业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能有效保障产教融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南昌大学特别注重在学校层面上进行相关创业制度的建设。如《南昌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为教职工在申请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工作、进行成果转化过程中对外签署的各类契约和协议等提供制度保障。再如,《南昌大学表彰和奖励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了科技创新获得奖励的种类、规格以及对应的监督机制,为科技研发者提供了资金支持与精神激励。此外,《南昌大学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通过允许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设立南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措施激励了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完善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为研究者、管理者投入创新实践指明了道路、保障了权益。当然,除了以上学校层面的制度建设外,南昌大学也注重在更高层次上进行相关创业制度的建设,致力于形成“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的多层级、全过程、全方面的创新创业制度体系,为产教融合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提供了支持与保障。

(三)内部创业治理文化:创业文化、组织文化与学术文化间的和谐统一

大学内部治理文化指的是影响大学治理的一套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涉及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在对大学精神、大学活动的态度和行为,核心内容包括对大学使命、目标、价值观的理性认识。而在产教融合视域下,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内部创业治理文化是各内部利益相关者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志,是在对大学创业定位、创业目标、创业发展方向以及创业职能深刻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思想体系。

具体而言,创业文化聚焦于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内部主体,是对校内各利益相关主体的镜像呈现,由教师、学生、行政管理人员等内部利益相关者形成并对他们发挥着思想导向作用,其核心在于服务社会、创新创业。产教融合视域下,掌握创新技能、提升创业能力是师生自豪感的重要来源,创新前沿技术、服务社会发展是让师生有成就感的重要途径。而组织文化属于中观层次,它与价值观、战略等宏观文化价值不同,其形成以大学权力的分置为基础,体现着学术机构、决策机构、创业机构等权力机构的特色,是大学行政管理政策、制度、人员共同形成的,为创业治理提供行政支持。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南昌大学积极进行行政专业化改革,通过升级行政服务系统、提升行政人员素质、完善行政服务制度为创业治理提供辅助。此外,学术文化是追求学术、服务学术的文化,是创业治理的文化奠基石。学术发展、科学研究是南昌大学的立校之本,具有社会发展需求导向、问题解决导向等特征。

同时,创业文化在宏观层次还体现在创业价值观、创业战略规划两个方面。其一,创业价值观。价值观是人基于一定的思维、实践形成的对于外部的认知理解,体现在人的外部活动中。产教融合的进一步深化也为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价值观赋予了新的意义即大学在政府引导下、在与企业协作过程中形成的大学成员对于使命、责任、义务的认识与信念。南昌大学坚持科技创新的“四个面向”,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增强自主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以此形成提倡创业的宏观价值导向,并进一步通过举办创业比赛、设置双创课程等方式宣传、普及创业文化,搭建一个自上而下的创业价值观体系,形成积极的创新创业的氛围。其二,创业战略规划。大学战略规划是基于多利益主体的战略思想、对环境适应性的战略运作以及持续实现目标的战略变革,有利于规划大学发展前景、明确大学发展定位。南昌大学以“顶天立地”为发展战略,清晰地阐明了政府、企业对于大学发展战略的影响。具体来看,“顶天”就是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发展需求,要紧跟国际前沿,团结国家战略,顺应政府导向;“立地”就是作为江西唯一一所“双一流”建设高校,要立足江西,服务江西,所有的教育产出都要扎根于这片红土地。尤其是在《南昌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中,提出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为主要目标,强调大学社会服务、创新创业职能履行的重要性。总之,南昌大学发展战略规划以服务国家、立足地区、助力经济为导向,力图通过一流学科建设打开区域经济发展突破口,其制定紧紧围绕着国家、地区发展。

总之,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创业文化是在组织文化、学术文化共同影响下,围绕创新创业生长起来的价值观念,具有开放性,注重与政府企业进行合作,通过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满足外部需求,与此同时获得外部支持;同时创业文化具有独立自主性,即大学创业职能的履行以自我发展为重要目标,积极主动、依赖自身,以实现创业文化、组织文化与学术文化间的和谐统一。

二、结束语

在产教融合视域下,创业治理模式的构建既是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适应外部环境的手段,也是利用外部环境的结果,具有自适应性。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内部创业治理模式是一个有序的系统,其中,内部治理结构是基础,内部治理过程是主体,内部治理文化是保障。其中,学术机构、行政机构、创业机构间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尤其是通过设立创业机构、完善创业制度等方式,使产教融合工作的运行井井有条,同时也要注重创业文化、组织文化和学术文化间的和谐统一。

总而言之,为了保障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创业治理模式的科学性、有效性、灵活性,重点在于:第一,建立科学治理结构,实现内部治理制衡协调。处理好大学内部党委权力与其他权利、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这两对关系,明确权责,形成协调有序的内部治理体系。第二,形成有效制度体系,切实发挥保障作用。制度是大学运行的可靠保障,能够以有效、持续、明确的方式规定创业治理的流程、模式、管理决策权,从而避免矛盾,提升效率。第三,注重创业文化引领,营造和谐创业环境。文化建设是大学软实力的重要组成,其作用不止局限于思想层面,对于大学创业实践起着重要导向作用,激励着大学成员朝向同一目标不懈努力。

同时,由于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办学历史传统、综合性大学本身的惰性使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第一,行政权力统摄下的“官本位”思想仍旧存在,创业精神保守。大学行政权力掌握创业治理决策权,往往缺乏创新改革精神,相较于学者而言更加谨慎保守,对于大学突破传统、锐意改革存在着一定阻碍。第二,创业文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大学创业战略、目标等宏观层面,大学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创业认识,但在微观层面,仍缺乏对学生、教师等主体创业价值观的引导、统一,没有将文化建设落入基层、深入“百姓”,不利于创业氛围的形成。第三,创业过程中的学科差异过大,部分学科缺乏创业潜能。学科发展是科技知识创新的基础,新农科、新工科、新医科发展迅速,并在政府的支持、企业的推动下充分实现了创业价值,但新文科发展缺乏后劲,创业实践少,创业价值挖掘不到位。

(2025年12期作者系教育学博士,南昌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比较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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