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造良好投资建设环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排查化解项目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强化治安、消防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征地、拆迁、补偿向投资者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等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阻挠项目进地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建设全社会征信体系。构建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整合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实现对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联奖联惩。
三、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职能转交中介机构开展有偿服务,不得借行政审批和前置审批事项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会费、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垄断服务、有偿服务。对上述行为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四、做好商事纠纷调处。进一步规范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环节,显著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健全商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支持企业通过仲裁、调解等便捷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五、规范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行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六、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充分发挥市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行政电子监察平台作用,加大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严重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