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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科研诚信治理体系的特征及启示
作者:崔理华 张红伟 孙岳 来源:科学与社会 发布时间:2020-02-14 阅读次数:

一、前 言

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是科研工作者的生命线和基本准则,然而现实中却有人屡屡触碰这一底线。为了整治科研不端,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5月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提出,通过科研不端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将被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2019年10月,科技部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为整治科研不端又祭出一记重拳。相关政策的密集出台突显了我国治理科研诚信的决心,高校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在整饬科研不端,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方面责无旁贷。

2018年10月21日,清华大学因其材料科学领域博士研究生科研不端遭到撤稿一事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同一时期,哈佛医学院教授Piera Anversa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行为也在国际社会掀起了轩然大波。可见,无论是我国的顶尖学府,还是公认的世界一流大学都面临着科研不端的严峻挑战。值得深思的是,二者的应对态度却形成了鲜明对比:清华大学是在媒体曝光,事件不断发酵的情况下,迫于压力才被动公开了调查结果;哈佛大学则是主动建议撤稿31篇论文,并自愿认罚1000万美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高校在科研诚信治理方面的不成熟,也反衬出哈佛大学在这方面的担当。这让我们很好奇,哈佛大学作为一所公认的世界一流大学,其科研诚信治理机制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是值得我国高校学习和借鉴的?经过文献调研,我们发现,新近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科研诚信概念的探讨,对科研诚信问题形成原因与治理的探究,对科研不端处理过程的研究,以及科研诚信相关政策方面的研究等,尚未有研究者以一所世界一流大学为个案对其科研诚信治理体系进行探究。因此,本文以哈佛大学为研究对象,尝试从内部政策出发,构建科研诚信治理体系,以期为我国高校的科研诚信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研究方法及信息获取

本研究以哈佛大学为个案,通过案例法对其内部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进行探究。之所以选择哈佛大学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因为哈佛大学在科研诚信治理方面有较为完整的治理体系,值得我国高校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过程中加以参考和借鉴。

为了能够较为全面地收集到哈佛大学有关科研诚信治理的相关政策,本研究应用图书情报学领域的信息检索策略开展了相关工作。具体检索策略如下:首先,大学官网是学校公开内部政策的门户,我们以“integrity”“academicintegrity”“policy”等为检索词在哈佛大学官网搜索相关政策;其次,为了查准和查全,我们又分别浏览了哈佛大学各个学院的网页,查找、核对、补充有关科研诚信的相关政策,检索日期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两次检索结果合并后共得到相关政策37项;最后,我们又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新增了3项政策。最终检索到的科研诚信政策总计为40项。

三、哈佛大学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分析

1.采用校院二级治理模式

调研发现,哈佛大学在遵循“联邦法规”有关科研诚信规定的基础上,不仅在校级层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科研诚信政策,而且下设的很多学院在结合自身特点的基础上,也出台了更为详细的科研诚信政策,所以我们认为哈佛大学的科研诚信治理是一种校院二级治理模式。在我们所收集到的相关政策中,校级政策有10项,占总数的25%;院级政策有30项,占总数的75%,院级政策数是校级政策数的3倍。

总的来看,校级政策涉及的范围更广,规定的内容相对更宏观。如校级政策在科研诚信定义、科研不端列举、科研数据管理、注释规范、版权的合理使用、科研不端举报与惩处、举报人保护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见表1)。

院级政策相比于校级政策更偏向于具体措施层面,规定得也更详细。如在调查流程方面,校级的《哈佛大学学术诚信条例》在列出的五个调查步骤中并没有涉及到荣誉委员会的具体调查过程;而院级政策《关于科学不端行为的指控》不仅定义了投诉人、答辩人、决定官员、研究记录、被告人、科研不端行为、权利和责任等内容,还将保护投诉人、调查启动过程、保存调查记录、任命调查委员会、指控、得出调查报告等内容都写入了调查程序(见表2)。

2.学院是最为重要的科研诚信治理单元

经统计,哈佛大学14个学院中有11个出台了适用于本学院的科研诚信政策,还有两个学院虽未制定专门的科研诚信政策,但选择遵守与其学科性质相近学院的科研诚信管理政策,如牙科医学院选择遵守医学院的相关科研诚信治理政策,约翰·保尔森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则选择遵守文理学院的相关科研诚信治理政策。可以看出,哈佛大学几乎每个学院都有相对独立、更为细化、适合自己的科研诚信政策。而且从相关政策内容(见表2、表3和表4)也可以看出,学院在宣传教育和调查惩处等方面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是整个学校科研诚信治理最基层的执行机构,所以学院是哈佛大学最为重要的科研诚信治理单元。

在对哈佛大学院级科研诚信政策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学院有各自的治理重点和特色。如医学院的《临床研究调查员指南》是专门为临床研究人员制定的科研诚信政策,政策要求临床实验必须是具有可行性的,并且实验前应该有详细的书面方案或研究计划,要在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参加实验的受试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益处,又如《医学教科书编辑和作者指南》详细阐述了医学院的研究人员在编辑医学教科书时应遵循的作者署名格式。再如文理学院的规定也很有针对性,文理学院《哈佛治理研究的原则》的政策中明确限制学者的研究方法和采用的技术,以防止研究人员采取威胁人类健康或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此外,我们也发现院级的科研诚信政策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科研诚信的定义清晰、科研不端行为的列举明确等。艺术与科学研究生院详细地列举了科研不端行为,包括违反考试规则、完成作业或做研究时未经教师允许而进行合作、同一作业提交多个课程,以及研究结果造假(抄袭或伪造)等。设计学院为教师提供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建议中,将治理过程划分为预防、处理、审查、复核、制裁、上诉等详细的板块。

3.进行师生分类管理

教师和学生是大学得以存在的基础,我们发现哈佛大学在科研诚信治理上大致进行了师生分类管理。经过对相关政策的分类整理,我们发现目前收集到的有关教师的科研诚信政策主要关注的内容有:(1)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及列举,为教师的科研工作划出了红线和禁区;(2)为教师对学生开展科研诚信教学提供指导;(3)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进行规定,给教师以明确的后果和警示;(4)对调查时限给予规定,以保障执行效率(见表3)。

从针对学生的科研诚信政策来看,政策关注的重点主要体现在:(1)对作业、考试、实验报告和论文等作品的剽窃、捏造或伪造等行为进行规定,如学生通过合作的方式完成作业或开展研究必须经过教师允许,否则将被视为学术不诚信受到纪律惩罚;(2)规定学生在入学前、考试时、完成作业等重点时间节点都要签署诚信声明,不断强化学生对“荣誉守则”的认识;(3)为研究生和本科生出台了不同的科研诚信政策,如肯尼迪学院专门针对研究生的《学生手册》规定,除了以上描述的科研不端行为会受到惩罚外,向大学提供虚假信息也属于不诚信的范围,又如针对本科生的政策《哈佛学院学生手册》则不仅列举了科研不诚信的内容,还要求学生熟悉《哈佛使用资源指南》政策,以便学习正确的引用格式,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4.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的治理路径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哈佛大学在治理科研诚信方面大致采用的是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两者相结合的治理路径。事前预防部分指的是为预防和阻止学术不端行为发生而提前采取的行动,从思想认识层面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主要方式有:(1)在网页上开辟专栏,公布制定的手册和学术规范等相关规定,以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提醒;(2)通过线上、线下学术课程的方式面向学生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以规范学生引用资源的行为。(见表4)。

哈佛大学的事后处理部分作为科研不端行为发生后的补救与惩罚措施,包括对所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初步评估、调查、讨论、得出调查结论、被举报人的申诉、审查调查结果、惩处、完成调查报告等。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处理教师不端行为指控的原则和程序》《关于科学不端行为的指控》《商学院纪律程序》等政策中。哈佛学院设有学术诚信和学生行为办公室(OAISC),该部门不仅有独立网站,而且下设行政委员会和荣誉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主要是对相关政策和行为标准进行制定,同时解释学院学术和行政的规则和做法,在必要或适当时做出调整。在回应纪律问题时,行政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行为问题。而荣誉委员会是由学生、教职员工、研究生教学研究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以开放的方式共同维护学校学术诚信,并负责对可能违反《荣誉守则》和学术诚信规则的行为做出回应。两个委员会皆设有举报网页,以及电话邮件等举报联系方式。

四、启示与讨论

面临严峻的科研诚信形势,我国高校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应该刻不容缓地加强科研诚信治理。下面我们将基于哈佛大学的经验,结合我国高校在当前科研诚信治理中存在的不足,对可能得到的启示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1.尝试科研诚信的校院二级治理

哈佛大学在科研诚信治理方面所体现的校院二级治理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其校级政策涉及范围更广,规定内容相对更宏观,为院级政策的制定留有余地和空间;而院级政策更偏向于根据学院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为解决不同学院涉及的特有科研诚信治理难题提供了可能。总之,校院二级治理的分工与配合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为哈佛大学科研诚信的治理提供了保障。

当前,我国高校在科研诚信治理上一般只有校级层面的政策,少有院级层面的政策。如清华大学现有的科研诚信政策主要有《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清华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清华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都是校级政策,而院级层面基本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其他高校也大体如此。

在高校积极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可尝试科研诚信治理的二级管理模式,从三个方面对学院放权,压实学院在科研诚信治理方面的责任。第一,鼓励学院在校级层面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学科的具体特征,制定针对性更强的院级科研诚信政策制度。第二,让学院承担更多的科研诚信宣传与教育责任,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工作。第三,鼓励学院在院级层面设置科研诚信热线电话和其他接受举报的渠道,以及在学校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科研不端的调查等。我们认为,对于科研不端问题,学院内部的小同行更有发言权,而学校层面的大同行,甚至是外行,往往会面临一些调查困境。与此同时,学校要做好监管并提供帮助。当然,对于我国高校来说,这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可能会带来自我包庇、人情因素等众多阻力和消极影响,因此,应当在发挥学院作用的大方向下,设计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二级治理模式。

2.加强不同类型人员的分类管理

教师和学生无疑是科研诚信建设主要关注的群体。哈佛大学对教师、研究生、本科生进行分类管理,区分不同群体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重点内容,针对不同群体,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活动,对不同群体设立各自的调查处理机构。这些措施一方面有助于形成“自上而下”的引导与“自下而上”的行动相结合的科研诚信治理模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科研诚信治理效率的提高,促成负责任的研究氛围的形成,值得我国高校参考借鉴。

当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诚信政策一般不太区分教师和学生两个不同群体,如2016年清华大学发布的《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当行为办法》所针对的对象就覆盖了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虽然有时我们也会看到专门针对教师发布的科研诚信政策,如《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但是很少看到有单独针对不同学生群体发布的科研诚信政策。因此,进行分类管理应该是我国高校需要重视的方面。其实,两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如它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均提出了不同且各有侧重的建设要求。

我们认为,高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落实分类管理的思路:第一,我国高校可以针对教师、学生、科研管理人员,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科研诚信政策,在宣传教育的内容、时间节点、方式方法等方面给予区别对待。如针对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关注重点是作业、考试;对参与实验和论文写作的研究生来说,关注的重点还应包括实验记录的规范、流程、数据管理,及论文写作的规范引用等方面;对教师,关注的重点则包括研究设计、职称评审、获奖申报、项目申报、论文写作、参与评审等方面;对科研管理人员,则要重点关注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第二,在哈佛大学,本科生在作业和考试方面的违规行为是作为科研诚信问题来处理的,而我们高校则是把其作为违反一般纪律来看待,并没有明确地将这类行为和科研诚信挂起钩来。为了规范管理,可以把本科生在作业和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作弊和科研诚信挂钩,从而在本科阶段强化科研诚信意识和教育。

3.教育和惩戒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从科研诚信治理的政策经验来看,哈佛大学既重视宣传教育也重视调查惩戒。在宣传教育方面,哈佛大学在网页上开辟专栏,公布相关手册和学术规范,通过线上和线下的学术课程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惩戒方面,哈佛大学在明确处理机构、完善调查流程、保持举报畅通和促进多元参与等方面值得我们参考。总之,哈佛大学的科研诚信治理从教育入手、以惩戒矫治,事前和事后相配合的治理路径不仅有助于科研不端的早预防,也有助于早发现、早惩戒,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治理闭环。

相对而言,我国高校的科研诚信建设更重视惩戒而忽视宣传教育。如有调查发现,我国42所在建世界一流大学中约有1/3的高校尚未开通科研诚信教育通道或存在施教方式尚不明确的情况,近200家医科大学、医院、综合性大学中有39.8%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尚未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开设相关课程,甚至在对504名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状况调查中,有38.4%的科技工作者不了解或基本不了解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知识。这些数据都表明,我国高校应该积极加强宣传教育。

在惩戒方面,虽然2019年9月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二十个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调查与处理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的职责分工与程序,但在具体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如高校一般都在校学术委员会之下,设秘书处来处理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与调查,但秘书处具体挂靠在什么职能部门各有不同,举报渠道也较为单一;调查流程和调查结果容易被社会质疑;在惩戒处理方面,高校多采取通报批评、撤销学术奖励、取消导师资格等常规性手段,缺乏足够的创新。这些都需要高校在推进惩戒工作方面做进一步地完善,以提高惩戒的效率和效果。

2018年两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和惩戒都给予了重点强调,这就要求高校必须在这两个方面均有所作为。结合当前我国高校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高校在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方面可以做如下调整:第一,单独设立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网页,公布相关手册和学术规范,并结合我国实际,通过案例、视频、政策文本等,全面宣传国家各级各类管理机构发布的科研诚信治理政策,便于相关人员随时了解查询;第二,通过线上线下的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打好科研诚信基础。另外,结合当前我国高校在科研诚信惩戒方面的不足之处,我们认为,我国高校可以在以下一些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设立职责明确的科研诚信处理办公室,以保证有专门的机构处理科研诚信问题;第二,对科研不端调查,建构包括初步评估、调查、讨论、得出调查结论、被举报人的申诉、审查调查结果、惩处、完成调查报告等完善的调查流程,确保调查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与公正;第三,为了让举报渠道更加多元和便捷,学校不仅要设立举报网页,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还可以在各院系办公室增加接受举报的职能,确保举报渠道畅通。第四,针对不同的科研诚信事件,组成包括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学科专家、伦理专家等不同成员组成的调查委员会或者调查小组,以更加开放和多元的方式推进学校的科研诚信治理。

五、结 语

本研究虽然只从哈佛大学科研诚信政策文本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分析,可能与其实际操作存在些许差异,但是基于对政策的研究而总结与提炼出的治理特点,及其对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治理的启示也很有价值。当然,在推进我国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大政方针,以及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研诚信治理体系。


(2020年第2期 崔理华,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图书情报学硕士研究生;张红伟,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情报研究中心副研究馆员;孙岳,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图书情报学已录取2020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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