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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伦敦大学改革看高等教育改革的妥协性
作者:袁传明 来源:高教探索 发布时间:2020-11-23 阅读次数:

改革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在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各种矛盾和冲突;而在矛盾和冲突中,选择妥协往往是较好的策略。这是高等教育自身组织系统所规约的。高等教育结构是指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和比例关系。这种相对稳定性是高等教育内部各个要素相互妥协的结果。正如美国著名学者伯顿·R·克拉克所说:“就高等教育而言,任何重大事业的成功都是各种互相矛盾的价值观念彼此妥协的结果。高等教育的组织系统本身就显然是一个妥协的产物。”然而,这种妥协大多被人们忽视,甚至被人们理解为贬义之词,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正常的妥协是高等教育改革乃至高等教育现代化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英国是一个原发型的现代化国家。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选择了妥协的路,这是英国社会发展的一种模式。这种渐进的改革模式在英国高等教育领域中也屡见不鲜,尤其是19世纪英国大学的改革,老大学的旧传统并没有被新大学的模式完全取代,“革新与传统共存构成了英国大学制度改革的主要特征”。1836年,伦敦大学的诞生在英国高等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开辟了不同于牛津、剑桥的办学和治理模式,而且以后在女子高等教育、科学教育等领域都具有开拓性的贡献。“19世纪的伦敦大学史是一部新大学试图发现一种符合其自身独特的使命的历史,其特殊性足以使其形象在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比较中避免遭人贬损。”可见,19世纪伦敦大学的改革是成功的,它为近代英国高等教育的早期现代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1836年和1898年的改革在伦敦大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分别围绕世俗与宗教、教学与考试展开争论,但政府在改革的过程中均采取妥协性的策略,从而确保了伦敦大学改革的成功。这深刻反映了高等教育改革的妥协性以及它对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贡献。因此,本文拟以伦敦大学的这两次变革为研究对象,用史实来说明高等教育改革的妥协性之重要及意义。

一、世俗与宗教之争

(一)伦敦大学的前身

19世纪二三十年代,伦敦有两所相互竞争的大学,一所是以世俗化为特色的伦敦大学学院,另一所则是以宗教教育为基础的伦敦国王学院,二者围绕世俗与宗教的斗争持续了十余年,它们共同构成了伦敦大学的前身。

伦敦大学学院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所纯粹世俗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它是由一批边沁主义者创办的,如布鲁厄姆、罗素等。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和辉格党的支持下,他们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创办了一所为社会上人数最多的中等阶级服务的大学。这些创办人组成了伦敦大学学院最初的校务委员,全权负责大学的财产、教授聘请和学生管理等工作。1826年2月,委员会制定了一份详细的《伦敦大学创办计划书》(University of London Prospectus),其中涉及了8大门类、31个分支的课程设置表,唯独没有宗教课程。这是保守主义者反对大学学院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招生和聘请教师方面,委员会准许任何宗教信仰的学生进入大学,尤其是对被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排除在外的不信奉国教者开放;教师也不要求国教徒身份,学术成就是聘请教师的唯一标准。伦敦大学学院的宗教宽容性打破了国教徒对牛津与剑桥大学的长期垄断,因而引起了他们的强烈反对。此外,伦敦大学学院以发行股票、募捐等方式来筹集资金,是在《泡沫法案》(Bubble Act)废除之后采取投机方式组建的一家披着“大学”之名的私人股份制公司,具有很大的投资风险性,并没有获得国家的特许和认可。这是伦敦大学学院常遭人贬损的又一重要原因。

伦敦大学学院的反传统性是史无前例的,仅“不开设宗教课程”这一条就可以在世界高等教育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从伦敦大学学院倡办伊始,反对它的声音就没有停止过,经常被人讥讽为“伦敦佬大学”“激进的异教徒学院”“撒旦的犹太教堂”“高尔街不信神的机构”等。不久,反对者逐渐形成了对抗这所新大学的一致意见,即在伦敦建立一所以宗教教育为基础的大学,与之分庭对抗。1828年,在首相、国王等人支持下,坚持以宗教教育为基础的伦敦国王学院正式诞生。在课程设置上,与大学学院极为相似,都开设社会急切需求的实用课程,唯一不同的就是将宗教课程作为基础必修课,并且要求学生定期从事宗教仪式活动;在招生上,起初只招收国教徒,后来也招收中等阶级其他教派的学生;对教师而言,必须是国教徒身份,特殊课程的教师除外。尽管国王学院也是通过发行股票、募捐等方式筹集建校资金,本质上也是一家私人股份制公司,但它拥有皇家特许状,有合法性的保障,较能得到公众的信赖,并且在组织机构和治理模式上都较大学学院更为完善。

大学学院与国王学院围绕世俗与宗教的斗争是19世纪上半叶英国高等教育大辩论的重要内容。虽然二者有相似之处,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建校资金,教育内容上也倾向于现代课程,但后者是在反对前者的基础上建立的,坚持宗教原则是国王学院的办学方针。1829年,国王学院的特许状中规定:“为了无论是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或其他邻近地方的年轻人的普通教育,学院将教授文学和科学的各种分支,同时英格兰和爱尔兰联合教会所灌输的基督教教义和职责也作为同样的内容被教授。”此外,二者的政治基础也不同:大学学院的支持者是辉格党,国王学院的支持者是托利党,前者倡导改革,后者倾向保守。因此,在托利党统治时期,大学学院因受到托利党排挤,一直未能获取特许状。可见,两所大学的政治基础对其获得特许状至关重要,这验证了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学家布鲁贝克的那句名言:“现代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主要基础是政治论的。”

总体而言,在这场世俗与宗教的博弈中,由于无神论、缺乏资金、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了伦敦大学学院的发展不尽如人意。1827年5月,委员会任命皇家学会会员伦纳德·霍纳为学监。霍纳在这一职位上表现出专横跋扈的态度,坚持要求每年1200英镑的高薪,但在工作中处事不当使他的声誉每况愈下。1830-1831学年,反对解剖学教授帕蒂森的学生认为,帕蒂森是一位不称职的解剖学家和教师,一上课就脸红。学生的批评受到了查尔斯·贝尔爵士的支持。霍纳企图解雇帕蒂森的笨拙做法最终导致了其他愤愤不平的教授群起而攻之。1830年,学生游行示威,教授也纷纷辞职,不仅包括医学部的贝尔和约翰·康诺利,还有帕蒂森、德摩根、乔治·朗和罗森。最后,霍纳也被迫引咎辞职,学监一职被废除,以秘书代替,每年200英镑薪水。这场教授辞职风波给伦敦大学学院带来了建校以来最大的“浩劫”。但是,国王学院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在资金和师资方面都存在着与大学学院相似的困境,即建校资金不足和教师匮乏。在建校之前的早期筹款中,本已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可却由于突如其来的《罗马天主教解放法案》引起部分牧师不满,撤销了捐款,尽管勉强建立了校舍、购置了实验仪器,但教授的工资仍然难以为继,而此时有不少教授英年早逝,省了资金但却少了教师。比如,植物学教授伯内特任教4年后去世,年仅35岁;法学教授帕克任教2年后去世,年仅38岁;法国文学教授文托尔克任教3年后去世,年仅37岁;古典文学教授安斯蒂斯任教4年后辞职,次年去世,年仅28岁;商业原理教授约瑟夫·洛,1830年被聘,还没等到开学就去世了。与此同时,国王学院的入学人数逐年增加,教室已变得拥挤不堪,委员会一方面聘请新任教师,维持现有的教学;另一方面不得不采取措施限制入学,以缓解紧张的教学空间和缺乏的师资。

(二)第一次妥协及意义

伦敦大学学院从成立之初申请特许状的步伐就未曾停歇过,但由于保守派的批判与阻挠,加之辉格党又不当政,获取特许状这一夙愿一直未能实现。在布鲁厄姆等人多方努力下,经过枢密院和内阁的长期讨论,直到1836年5月政府才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即通过颁发特许状,合并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成立新的伦敦大学。同时,另颁发特许状给伦敦大学学院。新成立的伦敦大学是一所国立大学,它是由政府监管的考试机构,不进行教学,因此有学者指出,“伦敦大学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机构,是一所‘公立’教育机构,而两所学院却是‘私立的’”。甚至有学者认为:“伦敦大学不是一所合格的大学。”从表面上看,《第一特许状》合并了两所相互斗争的大学,在一定程度上也挽救了伦敦两所“岌岌可危”的大学,扩大了伦敦大学的招生规模,使更多的人可以接受高等教育,尤其在1858年的特许状颁布后,“没有在与上述大学建立联系的任何机构中受过教育的人被准许为入学考试的申请者,申请由上述伦敦大学在此批准授予的任何学位,医学学位除外”。

从本质上来看,《第一特许状》起到了调和的作用,“伦敦大学是妥协的产物”。辉格党政府在颁布特许状时,由于考虑到政治等因素,采取了妥协、折中的策略。《第一特许状》中明确规定:“鉴于我们已经将其视为我们皇室的责任,为了宗教和道德的进步以及实用知识的提升,对于各个阶级和教派的我们的忠诚子民,没有任何区别,激励他们追求一种正规和自由的教育课程。”可见,政府的意图是通过《第一特许状》来融合高等教育中世俗与宗教的斗争,这种世俗与宗教的相互妥协是一条渐进的改革之路。因此,伦敦大学也是政府改革的产物。在两所大学的斗争中,政府扮演了“调解人”的角色,用较为公正的方式允许世俗与宗教同时存在,并将新成立的大学与两所学院之间的职责明确划分开来——“大学管考试、学院管教学”,以此来避免矛盾与冲突的恶化。辩证地分析,《第一特许状》存在两面性,一方面满足了更多的人对高等教育的诉求,推动了高等教育的世俗化和大众化;另一方面也导致伦敦大学背离了早期建校先驱们所倡导的苏格兰和德国大学的模式,变成了单纯的考试机构。

总之,《第一特许状》第一次反映了19世纪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妥协性,这种妥协性表现在它并没有彻底消除世俗与宗教的矛盾,而是将伦敦大学引向了纯考试机构发展,并且在1900年伦敦大学的改革与重组中设立了神学部。

二、考试与教学之争

在世纪之交,英国政府主要关注的高等教育可能是伦敦大学,它的重组证实了进一步强调大学教育十分关键。19世纪后二十年,一场关于高等教育结构的争论在伦敦大学激烈展开,争论的焦点是大学的功能是以教学为主还是以考试为主,最终产生了《1898年伦敦大学法》,将考试机构改革为兼管教学科研与考试的联邦制大学。1898年的妥协实现了伦敦大学从近代向现代的转型,奠定了伦敦大学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基础。

(一)关于高等教育结构的争论

公共考试是19世纪英国人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在19世纪50年代著名的改革之前,牛津和剑桥大学所取得的学术成就主要归功于一个严格的考试制度。“关于这些考试的准备,仍然主要依靠学院……其次,兴趣和学院的荣誉主要由考试决定。”在两所老大学里,严格的考试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学院的教学和荣誉感,并帮助大学走出了18世纪的阴霾。政府1836年的妥协暗藏了一个内在的、本质的弱点,即教学与考试的分离。纯考试机构的伦敦大学形成后,只要一所机构出现在政府认可的名单中,它就必须接受申请者参加考试。大学没有权力控制教学机构的标准,教师也不参与考试和政策的制定,导致许多不具备大学资格的学校被纳入伦敦大学。加上考试制度的盛行,伦敦大学的考试功能被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这样的发展结果却不是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想看到的,当它们试图提高大学的学术水平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剥夺了真正大学的地位。1870年大学迁至伯林顿之后,人们对只管考试的伦敦大学的强烈不满情绪逐渐高涨。

英国财政大臣罗伯特·洛代表伦敦大学在哈利法克斯(Halifax)发表演讲时指出,“我的意思是伦敦大学是一个考试委员会”,而且“国家应该为大学所做的事情是确定课程由什么组成,或者列入考试要求的科目有哪些”。他认为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职责主要就是控制和管理考试,甚至爱尔兰、苏格兰的大学都应按照伦敦大学的考试模式来发展。一石激起千层浪,罗伯特·洛的言论激起了伦敦大学内部关于大学考试功能的批判。1837年,英国邮政大臣、著名化学家莱昂·普莱费尔公开反对他的观点并批判伦敦大学。他指出:“一所联合了教学与考试功能的大学,当管理良好时,它的目标和成功在于培养出有教养的人;一个考试委员会唯一能保证的就是能培养出死记硬背的人。教育人的是大学的课程而不是考试……考试委员会只把知识当作结果,不管如何获取知识;但是真正的大学很少以那样的眼光来看待,更多的是表现为学生成功地意识到为了他们心智训练和发展的且是必修的学习课程。”

就在人们为伦敦大学的考试与教学功能展开争论的同时,英格兰北部成立了以维多利亚命名的联合大学,曼彻斯特的欧文斯学院成为其中一员,并且获得了授予学位的权利。这引起了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的强烈不满,因为它们都比欧文斯学院的规模大,欧文斯学院所拥有的特权正是它们所缺少的。1877年6月22日,大学学院的乔治·扬爵士在一次颁奖典礼上,就上述学位授予权的问题发表了演讲。他说:“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是是否需求更多的大学——更多大学的存在是否是有利的。毫无疑问的是,拥有太多的大学可能导致学位标准的降低,进而使教育质量受损;但同样正确的是,拥有更少的大学将导致教育的枯竭,不可避免地会阻止大学在一个人口与财富不断增长的国家中发展。因此,我认为以下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不仅仅批准欧文斯学院办学,即如果他们能建立自己在北英格兰一流的教学机构的地位,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取授予学位权;而且我们会细心调查这个问题——我们自己要求同样的特权和同样的荣誉是否是不利的。”

19世纪70年代末以后,伦敦大学评议会也迅速参与到大学结构的讨论当中。1879年,一位医学毕业生在给校长格兰维尔伯爵的信中申诉在伦敦的学生比在其他地方的学生更难获得医学学位,指责伦敦大学的考试制度,要求大学与医学院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他说:“错误不在于学生或教师;它主要依靠制度和承担它的设施。……伦敦大学为我们提供了什么?它是一个值得尊敬的大学,认为必须教育学生获得一个高的标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观点变得越来越狭隘。它已经在学生即将毕业的道路上设置了障碍,阻止了高学位。……不是因为医学考试太难;而是因为初级考试太难、太不确定了。应该设立一个学科委员会(Boards of Studies)来监督和建议学院的教学和考试,且委员会一部分由大学选举,一部分由医学院选举。”设置学科委员会的建议后来被《1898年伦敦大学法》采纳。

1883年1月,古德温教授也对伦敦大学的现状发表了类似的不满意见。他说:“伦敦大学现在授予的文学学位具有很少的价值。一个实际性的例子就是公立学校的校长不愿意接受这个学位作为一名助理的资格。我的经验事实是学生获得了古典文学硕士学位,但却在语法上犯了低级错误,且完全不能翻译先前毫无准备的材料。”相比而言,卡尔·皮尔森教授的观点则更为激进。他认为:“伦敦始终没有任何大学。最接近这样一种机构的是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还有一些医学院。把在伯林顿府举行考试的机构称为一所大学是语言的一种颠倒,议会的特许状或法案不能给予真正的批准。……一所大学在本质上是一个教学和学习机构,并且它的考试功能只不过是次要的。……对于伦敦大学考试来讲,最好的老师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死记硬背的人。”

到19世纪80年代,伦敦大学的考试功能已经遭到了普遍的攻击。1884年5月,在雷伊勋爵的主持下,伦敦教学型大学促进会成立,成员大多来自大学学院、国王学院以及伦敦各医学院的教师。雷伊勋爵在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会议的目标是“考虑是否应该采取措施和采取什么措施来促进更好地组织伦敦的教学型大学”。随后,促进会提议在伦敦建立一所教学型大学的计划。1887年7月19日,促进会主席约翰·马歇尔向枢密院请愿,批评伦敦大学的纯考试功能并要求建立一所教学型大学。遗憾的是,这份请愿书并没有提供一个详细的筹建计划。

(二)第二次妥协及意义

伦敦大学的结构问题在大学内部的争论中始终未能获得圆满的解决,最终理事会提请政府委派皇家委员会来调查并商讨长期以来伦敦大学存在的争论。1888年5月,由塞尔伯恩勋爵任主席组建皇家委员会,共7人。委员会负责调查伦敦“是否需要任何新大学或权力和需要什么类型的新大学或权力来提升伦敦的高等教育”。经过一个暑假的调查与访问,他们于1889年提出报告,认为伦敦需要一所教学型大学。可是他们不清楚该如何实施,意见存在分歧,其中3人认为伦敦大学需要重组,加强大学与教学机构的联系;但另外3人表示反对,他们怀疑联合一所考试型大学具有考试与教学两种功能的可能性,并且希望在伦敦建立一所新的教学型大学,让伦敦大学继续履行现在的职能。

1892年4月,政府再次任命考珀勋爵为主席来组建委员会,共12人。考珀委员会在执行力和决策力上都强于塞尔伯恩委员会。1894年1月他们重新开始考虑伦敦大学的结构问题,并提出一个更明确、更详细的报告,但也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伦敦大学的校外生制和校内生制是不相容的,不应为联合王国所有地方的学生提供考试。尽管如此,但与1889年报告相比,他们达成了一个重要共识:伦敦只应有一所大学,而不是两所;为伦敦建立一所有效的教学型大学就是在现有大学的基础之上进行改组和重建。报告还指出:“需要的变化和新的创造不应在一个特许状下执行,而是依据立法权通过任命委员会具有法定权力来执行。”这为《1898年伦敦大学法》的诞生奠定了重要的法理基础。此后四年,许多人开始说服议会并希望赋予1894的提案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以国会议员R·B·霍尔丹的贡献最大。正是在霍尔丹的不懈努力下,《1898年伦敦大学法》才得以顺利通过,N·B·哈特博士也因此而认为“没有人对伦敦大学的影响能如霍尔丹的影响之大或之全面的了”。

19世纪末,面对考试与教学的争论,政府最终颁布《1898年伦敦大学法》,融合了大学的考试和教学功能,同时兼顾大学科研功能的发展。政府在伦敦大学的改革中继续扮演着“调解人”的角色,并且仍然选择了1836年妥协、折中的策略。《1898年伦敦大学法》规定,大学理事会为大学的最高管理者和执行者,并设有三个常务委员会,即学术委员会(The Academic Council)、外部学生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External Students)和促进大学教学发展委员会(The Board to Promote Extension of University Teaching),主要负责大学内部和外部学生的教学与学术科研;此外,还设立学部(Faculties)、学科委员会等机构,并对考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从法案规定的机构设置来看,政府改革的妥协性是十分明显的。总之,在这次争论中,大学的教学功能没有完全取代考试功能,大学的考试功能也没有彻底消除,政府改革伦敦大学的策略延续了1836年的妥协性,将大学的考试与教学联合起来,视为大学的双重功能,同时兼管科研,在大学本部设立研究所,招收学生。1900年,伦敦大学从伯林顿花园迁至肯辛顿的帝国学院。伦敦大学改组设置了经济学部、工程学部和神学部,一所教学型大学开始运行,内部学位授予各成员学院,外部学位授给校外学生。首批加盟学院有国王学院、大学学院、贝德福德学院、皇家霍洛维学院、皇家科学院、怀依东南农学院、中央技术学院、伦敦经济学院和10所都市医学院。自此以后,伦敦大学被描述成两个相互分离的但又相互联系的角色:一个主要的、“内部”的角色,是基于伦敦地区大学组成学院的教学和研究功能;另一个是考试的、“外部”的角色,大学继续为任何地方的学生提供服务。

三、结 语

从整体来看,任何改革都是一个除旧布新的过程,但在具体的新旧冲突面前,盲目地迎新除旧都会带来很大风险,而最保险的方法就是采取妥协的策略,让二者共存,在妥协中探索新的出路,这就是渐进性的改革模式。高等教育改革亦应如此。在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中,近代英国高等教育的现代化就是通过一条渐进的改革之路来实现的,即冲突与变革的融合,这是英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原发型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点之一。19世纪伦敦大学的发展史可以看作是近代英国高等教育的一部改革史。从1836年的《第一特许状》到1898年的《伦敦大学法》,伦敦大学的两次富有深刻意义的变革都是在妥协和让步中进行的,矛盾的双方都没有完全打垮或击败对方,就在双方争执到不可开交之时,政府开始干预,但政府也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保持中立,在妥协中另辟蹊径,试图通过“第三条”道路来融合双方长久以来存在的激烈矛盾。英国政府通过这两次明智的妥协成功地改革了伦敦大学,实现了伦敦大学从近代到现代的转型,使之逐渐迈上了世界一流大学的行列。可见,妥协达成融合、融合蕴藏妥协是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特点。与我国的传统观念不同,妥协意味着让步,但并不等于“无为”,更倾向于“迂回”,类似于“中庸之道”。高等教育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结构,蕴含着各种价值观和利益的妥协,因此,充分认识妥协和利用妥协对高等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第3期 作者系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教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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