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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3-01-02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推动高等教育向社会开放、向产业开放,更好服务我省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教育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为深化产教融合、引导和规范校企合作办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近年来,我省高校校企合作办学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在高校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产教融合、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校企合作办学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办学不够规范、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办学质量不高等情况,个别学校甚至违背校企合作办学初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合作企业办学资质评估审查不严,任由合作企业通过委托外包或外聘临时教师方式开展教学,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损害了学校声誉。为此,省教育厅认真研究校企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启动了起草工作。

2022年4月以来,省教育厅对高校现有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和细致研判,深入部分高校实地调研了解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之后,多次征求厅内机关处室、省直有关部门、全省普通本专科高校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修改,并于11月4日—13日在省教育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省教育厅对文稿不断修改完善,12月28日,按程序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文件印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含十章、33条,对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相关事宜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第一章 总则。共4条。分别介绍了办法制定的背景意义和法律政策依据,明确了校企合作办学的基本内涵、合作机制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作主体。共2条。明确了校企合作办学中高校与企业的双主体责任,重点从“企业资质”“企业实力”“主营领域”“实习实训条件”“限制条件”等五个方面梳理了合作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合作形式。共2条。明确了校企合作办学中学校与企业的参与重点,分条列举了“教育教学规划”“人才培养培训”“平台共建”“技术攻关”“成果转化”“赛事举办”“项目合作”等校企合作可采取的合作形式。

第四章 合作协议。共3条。进一步明确了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开展合作的高校党委应针对合作细节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高校与企业达成合作意向后,应当签订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办学工作。

第五章 招生收费。共4条。要求高校在每年规定的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当年校企合作办学招生数量,并在全省校企合作办学统一指导收费标准下,合理确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同时,严禁对校企合作办学进行虚假宣传,或以任何理由随意提高学费标准。对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收支及各类收费进行严格把关,杜绝违法违规收费情况发生。

第六章 教学管理。共5条。要求高校对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教育教学和质量评价进行严格管理,杜绝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转包或变相转包行为,切实保障相关专业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人员管理。共2条。畅通了高校与企业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的人才交流渠道,充分发挥高校人才高地和企业创新高地效能,明确了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高校教师和企业职工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待遇。

第八章 项目管理。共3条。明确由省教育厅负责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效果,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高校新增项目的申报流程及已经实施项目的监测重点。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3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及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重要作用,对于高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坚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则。共5条。明确了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高等学校”“企业”等主体概念,确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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