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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1-05-26 阅读次数: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对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推进教育督导责任区发展等提出明确要求。

我省自2000年开始至今已聘任了六届省督学,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省教育督导事业正步入新时代,但督学队伍数量不充足、作用发挥不到位、专业能力不匹配、督学权威不够强,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出台《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督学职责、强化督学纪律、落实保障措施,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基于以上情况,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新阶段教育督导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围绕督学任职条件与聘任、职责与权利、义务与纪律、管理与考核、保障与激励等方面,提出了28条具体要求,每条内容均于法有据,符合政策。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队伍建设上突出“理顺”。《办法》以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为目标,明确了各类督学群体的聘用主体和范围,明确了任职条件和程序,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

二是在职责与权利上强调“完善”。《办法》提出了“七项职责”与“六条权利”,全面梳理了我省多年来督学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了督学在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过程中的职责与权利,更加符合教育督导规律。

三是在义务与纪律上彰显“规范”。《办法》创新提出了“七项义务”与“八条纪律”,突出了督学的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反思,进一步规范了督学行为,规避了督导风险。

四是在保障激励上注重“落地”。《办法》提出的保障激励要求明确、标准清晰,且结合实际,易于操作。尤其是在督学职称评审上力求突破,使督学保障的指向性、目的性更加明确,激励性、达成性进一步增强。

五是在督学体系上强化“重构”。《办法》立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大局,融合了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督导条例、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有关督学管理的要求,构建了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邀教育督导员等六位一体的新时代山东教育督导队伍体系,努力打造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

六是在管理考核上体现“全面”。《办法》覆盖了督学聘任与管理的方方面面,对督学聘任、续聘、解聘等有明确要求,对督学管理、培训、考核等也有具体办法,提高了督学管理的层级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了全面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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