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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1-10-29 阅读次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管理,提升本科教育质量,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授权、学位授予、管理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提出,省级学位委员会要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政策实行3年的过渡期,2022年严格按《办法》执行。我省是高等教育大省,目前共有学士学位授权高校67所,为进一步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我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标准条件,严格了工作程序,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订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规定了学士学位授权的主要内容、责任主体,细化了省级审批程序。学士学位授权包括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核标准并将其作为审核依据。审核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进行,审批过程中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第三章学位授予,规范了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审批于每年11月底前进行。对比国家《办法》,细化了学校审核和管理要求,省级审批层面,增加了公示环节。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对省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全省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和学位授予救济制度。

第五章附则,对文件有效期等作出规定。文件有效期为5年。

三、政策变化点

与以往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调整审批时间。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时间,由过去的该单位或专业首届本科生毕业当年,调整为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二是下放部分审核权限。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自主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学位委员会批准。三是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对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授予做出规定。四是强化学士学位监督管理。省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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